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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88号)、《关于加强城镇容貌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办发〔2011〕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管理执法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下属建筑垃圾管理处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负责实施。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处主要职责。

  1.依据“统一规划、就地消化、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镇两级建筑垃圾处置规划;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2.负责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3.负责审核、监管、考核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镇(街道、区)建筑垃圾专管机构上报项目的备案、审核等工作;

  4.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5.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6.负责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进行运输资格审核,并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准运资格进行审核;对运输车辆安装GPS设备并统一接入数字城管平台进行监管;

  7.牵头协调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或个人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建设项目信息查阅平台,定期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全市报建建设项目信息在该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对将建筑垃圾运入市区规划区内的处置消纳项目的审核;

  3.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出运消纳建筑垃圾的项目进行处置核准,并核发“一车一证”;

  4.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5.通过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系统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6.制定并执行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和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7.会同住建局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市政府(2012)8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做好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相关工作。住建、招标等建设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招标文件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在相关招投标文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数量、类型、方式等条款,在对建设工程发标审核时,应与城管执法局作好沟通协调,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重要依据。住建局在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工地的日常监管中加强依法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到文明、规范施工。

  第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城管办或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一)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2.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核、监管、考核镇、村两级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费(调剂费)的收取工作;

  4.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不良记录,以及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5.协助做好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核,并配合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对改装运输车辆准运建筑垃圾的审核工作。

  (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核,并核发“一车一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3.负责对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4.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车辆通过市数字城管系统平台进行监控和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中队实行执法与管理相分离,收费与发证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本村(社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收集点)的合理选址并按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的要求规范建设和设置,落实人员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产生,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所在社区指定的堆放地点,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定期统一清运至指定消纳场。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年末申报发改立项计划的同时,应当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实际消纳能力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村(社区)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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