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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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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争创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逐年增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

  (一)鼓励旅游重点项目投入。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含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和生产经营性设备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部门要统筹资源支持重点旅游产业项目。

  (二)旅游用地保障。旅游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其中投资额10亿元以上旅游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取得使用权。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50亩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行等业态,用地指标的管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推广旅游业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旅游中小型企业、民宿经营户的融资渠道。允许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促进产业品质提升

  (四)鼓励做大做强。饭店、景区、旅行社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景区、饭店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以上,旅行社当年度税收达到30万元、75万元、1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嘉兴市3A级景区村庄年度测评中,列入年度排名前20%以内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实行旅游行业品质等级评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奖励10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六)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对3A级景区村庄(含培育对象),投资建设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配套设施的项目,设计、建安费用市财政补助50%,所在镇、街道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投资开发乡村民宿且房间数在5间以上,或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开发民宿且房间数在25间以上,设计方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的,给予投资主体或行政村每个房间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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