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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机构部分土地管理职能作了修改调整,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遵循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二、强化规划空间编制管理

  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规划,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0.5亩以内。

  三、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现状和用地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编报年度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用地原则上通过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予以解决。对确实无法通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解决的,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刚需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实行“计划单列、专项管理”。

  四、规范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标准

  (一)严格农户宅基地申请。

  各村(社区)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户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得受理和报批宅基地。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

  (1)现有住房属危房或旧房,确需建造的;

  (2)因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且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

  (3)因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原有住房需要搬迁且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

  (4)符合我市村民建房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且选择自建房方式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和报批: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在农村有合法房屋,但不属于房屋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已将农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或享受货币安置,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4)已完成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分户等要求再建房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建房条件但因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暂缓申请受理和报批,暂缓期限至处理结案止。

  (二)严格村民“建房户”认定。

  1.农村村民申请建住房必须以家庭居民户为参考,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建房户主须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建房必须以家庭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单位提出,户口新迁入人员需迁出地(村镇两级)未曾作为户主审批过宅基地的;

  (3)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分户,须有一方已再婚且再婚登记已满2年,如双方均未再婚登记的须离婚已满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

  (1)夫妻之间;

  (2)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的父母。

  (三)严控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我市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同时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分区管控和差别化管理。允许各镇(街道)在不超过市定限额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自宅基地具体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1.“1+X”两新优化点。严格控制双联排比例,不再安排临时生产用房,每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05平方米、垂直投影不超过120平方米。

  2.保留提升点(Y点)。允许按每户建筑占地(包括附属生活用房,不包括临时生产用房)不超过105平方米、垂直投影不超过120平方米进行易地新建或原基改建,从严控制临时生产用房改建。

  (四)规范住房建设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1.农房的建设层数和高度标准。联排房及单体独栋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2米(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1+X”两新优化点中,联排房占地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的、垂直投影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3.2米(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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