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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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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人社〔2018〕180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下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三个提升”的要求,实现与嘉兴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工作目标任务,决定从2020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周期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周期同步调整。为平稳衔接结算周期的调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行半年过渡期,并按半年过渡期办法调整相关政策。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半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下半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9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30元。

  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15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一并收缴。

  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合计75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45元/人;各级财政补贴505元/人:市级及以上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半年388元补助,镇(街道)财政按辖区内应保人员每人半年116元补助,村(社区)按参保人员每人半年1元补助(其中城镇社区的补助由市、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按年度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须于2019年6月25日前足额缴纳,由税务部门委托海宁农商银行代扣代收,村(社区)不收取现金。镇(街道)配套资金须于2019年9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中途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与镇(街道)配套资金同步结算,于缴费次月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

  (二)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

  1.2019年下半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最高补偿基金额调整为400元。

  2.被征地农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补偿基金额同步予以调整,其他未作调整的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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