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旧房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紧急解危和长效管控并行的思路,把开展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积极落实排查治理措施,深入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助推“平安海宁”和“品质生活”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危旧住房治理为重点,定期实施全市城镇危旧房全面排查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坚决落实实体解危,建立全市新型的危旧房日常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动态监测。健全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危旧房管理常态化、长效化。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新型危旧房管理模式及工作机制。
以“保险+服务”和实体解危为核心,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以及保险机构引入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危旧房现状动态监管,进而指导、督促、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实施解危治理,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的新型危旧房治理模式。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属地镇(街道)、平台和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切实推进属地危旧房动态管理和治理改造工作。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和镇(街道)、平台通报动态监测情况,积极向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和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平台负责加强与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的相互配合,落实日常监督,在第三方定期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落实对辖区危旧房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市危改办并启动应急处置,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解危治理。建立住建部门、属地、保险机构、动态监测机构、房屋所有权人相互监督配合的危旧房治理工作机制。
(二)健全日常管理。
1.强化房屋日常巡查。
各镇(街道)、平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重点摸清2000年以前建造、混合结构和人员密集的住房使用安全底数。检查危旧房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既有危旧房安全状况档案,对房屋危变情况进行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房屋安全动态。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在开展危旧住房巡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办公、商业和生产等非住宅建筑的排查与监管。属于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属于教育、卫计、文体、民政、供销等公共建筑的,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2.落实房屋动态监测。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全市城镇危旧房大排查,完善我市城镇危旧房“一楼一档”基础档案。结合大排查实际情况,通过引进第三方保险机构,对目标危旧房屋购买保险(包含房屋倒塌险、人员临时安置险、应急加固维修险、人员伤亡险等),以及由保险机构引入第三方定期动态监测服务,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危旧房现状动态监管。
3.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在日常巡查和定期动态监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镇(街道)、平台应及时将房屋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危改办。由市危改办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属地、平台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上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综合评估房屋安全状况。如需鉴定的,属地镇(街道)、平台负责督促、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开展相应治理改造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各镇(街道)、平台要建立健全房屋应急抢险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落实临时转移安置点,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做好人员应急撤离安置工作,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危房业主或使用人不服从应急处置决定,拒不搬迁撤离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镇(街道)、平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搬离。
(三)加快房屋治理改造。
各镇(街道)、平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批、分期、有序实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