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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突出抓好“稳定房价,加强保障”的各项工作,全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涨幅明显趋缓、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商品住房供需矛盾得到初步缓解。但是,全省房地产市场总体上还处于转型调整期,住房结构性矛盾和市场不够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情、省情出发,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建设部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巩固和发展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规划,加快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以解决普通居民的居住需求为出发点,以发展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为重点,围绕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一是认真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工作。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抓紧全面开展当地居民的住房情况调查,查清当地居民住房总量、结构等基本情况,摸清住房困难户的数量、分布情况,掌握本地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掌握当地住房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住房建设规划应以市、县为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十一五”期间城镇范围内的住房需求总量预测,“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量,年度实施目标,具体项目分布情况,以及实施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国土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杭州、宁波两市的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它各市、县的住房建设规划应在9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
    三是落实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70%以上。杭州、宁波市需调整上述比例的,报建设部批准。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根据区域和项目的不同情况,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总体要求统筹分解到各具体区域,具体落实到相关项目。
    四是妥善处理好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要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对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在此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项目性质、项目实施情况等,因地制宜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三、加强保障,努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深化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要支撑,以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必要补充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今年年底前务必实施,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廉租住房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严格套型建设面积、严格准入标准、严格转让管理,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
    四、调节需求,继续控制拆迁被动需求,抑制不合理的投资投机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少住房的被动需求。今年,全省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仍控制在去年的水平。加强拆迁计划管理,没有列入计划或拆迁安置房源未落实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积极配合金融、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规定,继续遏制投机性、控制投资性等不合理的购房需求,鼓励自住型的住房需求。加强对合理消费的引导,提倡住房梯度消费和租售并举的理念,积极培育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五、严格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引导。按照“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要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大监管力度,重点规范房地产广告、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行为,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持续跟踪监测分析。从现在起,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每月一次的市场运行简报和每季度一次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情况报告制度,于月后和季后十五日内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地发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强房地产的舆论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促进全社会形成理性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
    六、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房地产调控工作责任主体在城市人民政府,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把调整结构、稳定房价、加强保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分析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努力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附: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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