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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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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事前预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法律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违法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工程的名义支解发包工程,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不合理工期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质量责任;鼓励在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按照公平原则约定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

(二)切实保证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上限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标准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三)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施工工期和合理费用。项目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70%的,组织专家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相关费用。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二、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职责等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应当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鼓励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授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按照合同与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发现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或人员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推行“阳光验收”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在组织分户验收时邀请购房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标注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格住宅工程交付和保修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业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中包含住宅分户验收表)和《新建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的,同时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

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档案等相关资料交付业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设和管理有效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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