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及我厅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根本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工作,是发挥房屋权属登记公示作用的基本方式。各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要充分重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落实人员,按照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在开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中,既要重视保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区分查询记载信息与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不同范围和要求,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三、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等明文告知属于保密范围的房屋,其权属登记信息(包括记载信息及原始登记凭证),非经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同意,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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