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6月20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
(一)依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凡个人或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各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
(三)协助进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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