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现象,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现就执行“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制度”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备案对象
1. 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项目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2. 村(居)两委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 正在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二、 明确备案要求
社会救助项目新申请人员或享受中人员在申请和复核过程中,应主动告知是否有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关系,并填写《青浦区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三、 严格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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