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科委制定的《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
为加快青浦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增强科技创新对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实现区域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发〔2006〕1号)若干配套政策、《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府发〔2013〕16号)、《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委〔2015〕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青浦实际,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推动产业集群创新
1.支持对象
被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
2.扶持标准
(1)被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热点,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认定的区创新热点,区财政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培育期不超过3年。区创新热点资助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资助。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1)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1)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鼓励发展市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扶持标准
(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鼓励发展区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扶持标准
(1)区财政给予15万元资助。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按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予以适当匹配,对国家级项目予以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项目予以1:0.5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未获财政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目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3)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
(4)对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区财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
(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1.支持对象
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3)每年认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不超过10家。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支持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6)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
2.扶持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
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C、国外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1.支持对象
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区专利试点企业等。
2.扶持标准
(1)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区财政给予10 万元的资助;
(2)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3)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区财政给予25万元的资助;
(4)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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