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2016年1月29日,经上海市人代会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本市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这是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的惠民政策,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其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三、老年综合津贴的申请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老年人本人申请的,需提交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老年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交老年人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和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信息系统内录入联系电话、所选商业银行、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登记表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分类存放。老年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相关材料。之后,依据市级相关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完成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等工作流程。
四、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自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将由市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该敬老卡具有金融和老年优待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敬老卡作为银行卡,具有境内购物消费、存取现等功能,申请人在领取敬老卡后,应及时至相应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另一方面,作为老年人享受尊老社会优待服务的凭证。其中尊老社会优待服务功能,由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市民需求和专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的使用期截止到2016年6月25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青浦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qingpuqu/2021/0531/145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