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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经委制定的《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16号)精神,加快推进青浦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展览举办奖励和会议举办奖励涉及的对象外,其他须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补助的不予配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与额度

第六条 现代商贸

1.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商业特色街区、示范社区商业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新引进的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300万元的运营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3. 支持大型居住社区街坊商业,引入银行网点和大中型商业集团先进零售业态、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促进居民就近就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在居住区周边开设加盟连锁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给予入驻企业“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4.推进电子商务与商贸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对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经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5.鼓励电商和平台企业规模化发展,其年度网络批发、零售总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 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第三方平台运营企业其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4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扶持办法按照《青浦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细则》执行。

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100万元美金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7.完善村镇商业网点布局,支持新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社区或行政村建设连锁网点的,经验收合格,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鼓励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每增加20家,给予奖励10万元。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鼓励标准化菜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对于参与星级菜市场创建并被评选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标准化菜市场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的奖励。

10.鼓励菜市场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对于新建、第一次升级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新建或改造满五年的标准化菜市场,按照市、区有关部门要求,逐步实施二次改造,经专业审价机构认定二次改造投入50万元以上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改造审价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标准化菜市场购买食品安全追溯专用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

11.鼓励商业企业争创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经区经委认定的年度“青浦区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12.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或改建提升早餐加工配送中心(主要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食品安全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冷链配送系统等),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商务委认定的“上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鼓励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庆活动或其他促进消费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提高商业从业人员服务素养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积极参加市、区各类评优活动并荣获市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5万元奖励;荣获区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3万元奖励。

15.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专项研究等,按实际发生经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文化创意

1.积极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能级提升,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8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但未获得区级扶持的参照执行;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建,经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参照政策性担保补贴办法执行;其为推进文化创意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经认定,一次性按照年贷款利息的100%给予一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4.鼓励市级及以上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落户青浦,经认定,按不同类别和影响力,根据投资额的50%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现代物流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本区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30 万元、100万元。鼓励通过控股、收购、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业务规模,对我区快递总部企业对区外快递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前期费用,经确认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引进快递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总部扶持政策执行。

3.鼓励企业信息化、自动化发展,对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5%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改造提升本区末端投递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辆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租赁新能源汽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纳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我区销售的,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青浦区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在青浦设立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和远程实时监控平台,确保对所销售汽车提供相应的维修保障和三电系统运行状况实时监控能力。

5.鼓励物流企业规范化发展,提升产业能级。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和4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6.大力推进“快递转型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标准化推广、行业安全中心建设、快递便民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示范企业评选、行业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休闲旅游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点)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5A和4A级景区(点)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3.对由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20万元;对由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市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8万、5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五星和四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5.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评定为上海市5A、4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已评定的市5A和4A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对景区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相关企业在发展房车旅游、水上旅游、会展旅游、低空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和旅游演艺、体育旅游、文化旅游、旅游综合体等旅游融合项目中涉及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认定,给予运营企业项目总投入的2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新引进的全球酒店集团1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强等著名集团,管理期限在5年以上,并开业在3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9.对开发和销售青浦旅游线路(产品)并取得较好市场效果的前10 家家旅行社,按照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和逗留时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依据评分高低分别给予企业5万、8万、10万元补贴。

10.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11.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经区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青浦区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的差额奖励。

12.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或参与市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类企业,根据其活动的投入情况,给予总投入的3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软件信息

以下扶持内容优先支持落户在“上海淀山湖信息谷”内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1.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贷款贴息扶持项目,仅限于申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与推广的信息化项目。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申请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家企业的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扶持新开办企业,对注册资本(实收)在500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1000(含)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500(含)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扶持。

3.对企业上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云计算服务费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给予三年内50%的补贴(可连续申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上海淀山湖信息谷”(一园三区及西虹桥商务区)内建房、购房或本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对于已发生的建房、购房费用,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上年度发生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25%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核心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且在本区依法纳税。申报的核心团队成员最少不少于5人,首次突破10亿元的最多不超过30人,首次突破5亿元的最多不超过20人,首次突破1亿元的最多不超过10人。

6.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综合类)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特色类)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7.扶持当年度完成建设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互联网+”项目类、公共服务平台类、产业发展类(详情参见青浦区科委公布的项目指南),根据项目的市场推广价值、行业示范作用、技术研发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项目投资总额的50%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 对于当年上海市软件与集成电路立项的项目,并成功获得立项的软件类产业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25%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服务

1.积极利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专注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的会展特色产业园区或基地。经认定的会展产业园运营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良的服务不断壮大产业园规模,园区内落户会展业企业5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10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5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20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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