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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青发改〔2019〕109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印发
青浦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促进青浦区金融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升上海金融服务能级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第一章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一条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根据实缴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3%给予补助;3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条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实缴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3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上述机构,对落户时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青府办发〔2016〕79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五条 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先产业用地、人才公寓、保障房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优化金融人才集聚环境
第六条 在本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本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可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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