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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推进青浦区农民相对 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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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乡村风貌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工作的步伐,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推进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推动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现实需求、实现新高度城镇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 以人为本,服务农民。遵循农民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做好政府引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坚持民主、自治的解决各类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权益的自主选择权;让更多的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

(二)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严格按照规划引领,分步实施,加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整体规划,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的关系,形成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报一个”的路径推开我区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支持力度。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规划空间和土地指标落实、市与区资金支持和项目融资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政策聚焦。

三、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整体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农村分散居住状况,提升农村整体风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至2022年全区约5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其中,2019年市级下达目标责任任务1000户。重点推进对象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四、工作模式和认定

(一)工作模式

主要以进城镇集中居住(即上楼)为主、平移集中居住为辅的模式开展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进城镇集中居住是指在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或通过土地征收的形式建设安置房以满足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的需求;

平移集中居住是指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土地流转形式落实建房用地实现平移集中居住。

(二)方式认定

根据市政府16号令规定的农户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分类指导,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合规取得的宅基地财产权益。

1.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实行翻建、改建。

2.有宅基地资格权但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到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并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建房标准。

3.对无宅基地资格权的非农户翻建、改建住房应严格控制,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其退出宅基地。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户数。

五、操作流程及项目启动标准

(一)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严格按照区级层面上报,市级联合会审下达目标任务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下达”的审批流程开展工作。

1.区推进办每年8月份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计划,各街镇根据计划编制进城镇集中居住和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区推进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推进办;

2.由市推进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同步开展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及拆旧区户数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下达方案批复。

3.实施方案获批后,各街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实行“挂图作战”。

4.区推进办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实行“挂图作战”。

(二)项目启动标准

1.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获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安置地块土地出让前核发);

2.平移集中居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正式完成供地阶段)。

六、安置面积及建房标准

(一)实物安置面积标准

1.进城镇集中居住

(1)按照4人及4人以下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明确农民购房价根据各街镇参照动迁安置房回购价确定。

(2)各街镇可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20平方米。对于符合规定超出的面积则按照实际建房成本确定。

2.无地农民

主要通过以一定面积的免费置换作为托底保障,抵扣的面积结合符合政策人数及现有建筑面积分档计算。严格按照《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青府办发〔2017〕65号)文件的相关安置标准贯彻执行。

(二)平移集中居住的建房标准

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七、政策及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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