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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青浦区财政局
青人社规〔2019〕7号
关于本区招录对口地区建档立卡人员给予
就业和稳岗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助力对口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沪委发〔2018〕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口地区贫困劳动力来青转移就业扶持力度,经研究,决定对本区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招录本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包含云南省德宏州,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就业补贴和稳岗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招录就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口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本区首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该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建档立卡人员汇总表,包括建档立卡人员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县市、家庭地址、转移来沪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劳动合同,包括录用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聘用时间等;
3.建档立卡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补贴的拨付
劳动合同签定后,用人单位可将上述材料收集整理后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拨付用人单位相应补贴。
二、稳岗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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