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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印发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5月4日     

 

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和本区实施细则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可在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政府存量房源资产注入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包括单身、家庭)或单位(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且已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安排入住员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单位安排入住的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第七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重点向下列单位倾斜:

1.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

2.经认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等科创中心建设重点单位。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受理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同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承诺;

(四)工作、社会保险费缴费的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及单位履约担保;单位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受理后,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及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材料收齐后由受理机构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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