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青浦区百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5月24日
青浦区百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青浦区百村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百村基金(以下简称“百村基金”)由青浦区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提升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扶贫保障工作。
第三条 基金以契约制形式设立。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委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代表组成。
基金投委会集体投票后形成投资意向,经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有关决策程序执行。
第五条 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并形成投资意向;
(二)投资意向经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有关决策程序执行;
(三)执行投委会决议;
(四)对百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五)委托审计机构对百村基金进行审计;
(六)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七)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专门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全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根据各街镇、相关委办局、相关区级公司所推荐项目的筛选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上报投委会办公室;
(二)基金管理机构需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上报投委会办公室;
(三)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各街镇、相关委办局、相关区级公司所推荐项目,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组织召开百村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基金管理机构需受基金投委会办公室监督与指导,执行投委会决议。
基金管理机构由青发集团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三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基金总规模为6亿元人民币,视投资计划分批到位。经投委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八条 百村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二)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基金运行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基金对外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缴回基金托管账户,并可以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基金投资及存续期限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
第十一条 经投委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主要用于统筹集体经济,提升资产、资源使用效率,拓宽农民收入来源,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重点投向:
(一)科创型园区、工业园区;
(二)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物业、优质厂房、停车场库、人才公寓、地铁上盖物业等;
(三)其他符合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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