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8年4月19日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改善文物保存状况,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努力开创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防止文物资源灭失、损毁。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按照核定公布的级别,按级履行立项、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环节的具体责任,确保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庙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五条 主要类别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是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是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是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责任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的责任单位包括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是指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拥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个人。
第七条 单位职责
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业主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工程申请。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梳理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文物保护年度计划,负责辖区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设计、资金预算和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预审、方案评定、监督指导、工程验收。
第八条 工作流程
文物保护工程工作流程包括工程申请、梳理上报、项目预审、方案评定、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 申请上报
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工程申请。工程申请资料包括: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修缮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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