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9日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审计条例》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对应当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由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区审计局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应约定,承接社会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对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区重大办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竣工情况及监管管理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第九条 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条 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项目(法人)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计划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对项目批复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审计申请情况组织审计。区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项目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下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直接组织审计。
区审计局根据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既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部分事项,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区审计局对所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应当加强对承接社会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未列入区审计局直接组织审计的,区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由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结果和复核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审计局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约定,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结果、复核结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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