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管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确保其当前生活有所改善、长远生计有所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9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区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二)本区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三)征地时未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由本区、街(镇)、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并按月发放相关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三、镇保养老人员社会保障
镇保养老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四、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保障
(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补贴按照《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原按月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待遇
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青浦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qingpuqu/2021/0531/145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