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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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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管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就业,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委员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四、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一)人员产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地单位以征地安置办法、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为界线,计算确定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人数。

(二)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五、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区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六、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保障

(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地时,征地单位还应当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缴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费,月生活费以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6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中,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就业补贴

本区被征地人员可按条件享受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和公共服务等就业促进政策。在此基础上,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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