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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普府规范 〔2018〕 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稳妥推进本区旧城区改造,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标准经2018年9月20日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三、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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