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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人社规范[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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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就业援助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按月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每年实施动态调整,确保上述人员在享受市、区两级岗位补贴以后,工资收入达到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水平;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以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扣除市级部门已经予以补贴的金额。
(二)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给予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单位给予公用经费补贴,补贴维持原标准。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在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给予单列核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在就业援助基地、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的除外),且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按月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贴
对原经本区认定为“特殊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安置单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五)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自2019年7月1日起,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并且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在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的除外)或者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月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实现灵活就业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新注册经营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月给予创业组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对于同一名就业人员,该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计不超过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二)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的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称号。
(三)重大创业赛事补贴
积极鼓励普陀区注册5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或参加上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并在参赛前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对获得本区奖项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给予3万元-8万元的创业补贴,对获得本市及国家级奖项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给予10万元的创业补贴。
(四)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基地孵化成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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