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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征镇、桃浦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人员就业工作,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加强被征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
1、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基础信息排摸工作,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技能等情况,提供“一对一”、“面对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2、充分发挥区、街镇、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作用,积极促进被征地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3、积极鼓励、推荐被征地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进一步扩大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渠道,增强被征地人员的市场化就业能力。
4、将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启航计划”,结合个人不同情况与需求,提供相应的职业指导、培训见习、自主创业、择业观教育等就业帮扶服务。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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