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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2021-05-31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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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设立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普陀,加速培育和发展本区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普委〔2015〕90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普陀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普陀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科创要素资源加速集聚,共同服务普陀“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业宜创生态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总体领导与决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引导基金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设在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项目投资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具体决策机构。

引导基金委托上海普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日常投资运作的职责,建立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由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按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及财力安排的可能性有计划地纳入财政预算。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投入;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国家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政策性机构或组织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大力培养本土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扶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在本区有意向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

第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聚焦智能制造、科技金融、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该产业领域内的投资基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所有投资运作方式遵循前提为优先投向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企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对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投资办、区税务局、区国资公司、区科投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重大发展原则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总体资金计划和安排;

(三)听取并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指导领导小组投委会、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委会是领导小组下设投资项目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原则上由区长(或委托分管副区长)召集,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投资办、区国资公司、区科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等;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投资建议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会议;

(二)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决议;

(三)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四)委托审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五)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资金计划和安排,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和投委会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合作参股基金进行综合评分;

(四)依据有关决策规定对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审定并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投资基金派驻相关代表,对所支持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七)适时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作年度专项审计;

(八)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职能部门、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一节 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运作方式。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普陀区范围内企业。

(2)新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原则上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3)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加现金分红较原始投资溢价15%以上。

(4)有明确的专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5)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区内企业。

(6)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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