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普发改规范〔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沪府发〔2016〕103号)、《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察定义)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稽察原则)
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牵头部门)
区发改委负责实施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 (协助配合)
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对项目稽察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工作要求)
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项目管理活动。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稽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经费保障)
稽察工作经费纳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稽察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稽察内容)
项目稽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报批、报建的情况;
(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落实的情况;
(三)项目各项施工、货物、服务发包、合同订立及履行以及招投标程序的情况;
(四)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的情况;
(八)项目落实有关专项建设规划、投资政策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情况等。
区发改委可就上述规定的内容,开展单项或多项稽察。
第十条 (工作计划和方案)
开展项目稽察应事先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中明确项目稽察组织方式、参与项目稽察人员、任务分工和开展项目稽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稽察通知)
开展项目稽察,一般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稽察配合)
被稽察单位、参建单位(包括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财务投资监理、施工、货物供应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配合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承诺书)
被稽察单位在收到书面稽察通知后,应当向区发改委出具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书面征询)
区发改委应当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区发改委应当对被稽察单位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稽察意见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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