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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

2021-05-31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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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

普发改规范〔201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政府投资的统筹平衡,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和《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财政资金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条 (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以及组织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 (分类管理)

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论证进度划分,储备项目分为规划类、项建类和可研类三类项目。具体为:

(一)规划类项目,是指依据区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规划期内实施,但尚未开展前期立项研究的项目。

(二)项建类项目,是指具有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已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匡算、效益分析等情况完成初步分析论证,并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三)可研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深入进行分析论证,基本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建设条件以及资金来源,并通过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的评估论证,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第六条 (管理原则)

项目储备库按照“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定期充实和调整一批储备项目,确保区政府制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及时入库,实现储备库的动态更新和良性循环。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储备库实行集中申报,动态更新。

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区发改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对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申请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申报要求)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申报重点项目等基础信息。

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成熟度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明确建设时序。所申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项目入库)

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储备项目先行开展联审,并同步研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立项论证)

每年第三季度,区发改委按照有关程序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对于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先开展前期评估论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改委审批。

区发改委应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评估论证。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项目,由区发改委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且规划、土地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区发改委可简化项目评估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审核。

项目评估论证应按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测算和节能措施等进行评估,通过咨询评估或部门联审的项目方可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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