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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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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822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828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财政资金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装修、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要服务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区财政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 (职能分工)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区发改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 (不含土地费用)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开展可行性研究,动态进行调整。其中,对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深化开展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项目前期研究的有关费用可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年度统筹平衡,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优先开展项目审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财力资金需求。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的街道(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下达。新开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中选择。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算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预安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报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设项目,以及需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建设项目,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政府投资规模的需求,报送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列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向规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改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结合建设方案研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属地街道(镇)的意见和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

区发改委在可行性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评估论证。区发改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审核。通过咨询评估或联合审核的项目,区发改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联审部门的审核意见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可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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