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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日
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普陀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普陀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普陀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普陀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普陀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每届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009-2016《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五)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组;
(四)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六)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七)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承担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推荐)
相关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在本辖区各类组织中导入和培育卓越绩效模式,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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