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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5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
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新闻办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
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指导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一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三条(办事指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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