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22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31日
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
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及《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意见。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被征地人员分类
需按本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四、落实就业培训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阶段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其实现市场就业。对于上述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可按照市、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灵活就业补贴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
对于不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80%。
五、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就业阶段人员
1.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丧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就业阶段人员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0650元,今后按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增长。
2.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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