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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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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6日闵行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14日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原则上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等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等简易程序。

      具体操作细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承发包程序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各委、办、局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工作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实行领导小组与工作部门分设。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街镇招投标平台组织机构的意见》(闵委办发[2011]4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统一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

      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组织所属项目的承发包活动;未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平台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应采用公开发包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会同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承发包操作。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需办理报建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修缮类项目须提供经审核并公示通过的实施方案;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满足施工发包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包商确定办法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性分为以下三种: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合理低价原则确定法。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需报建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诚实守信的预选承包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限制其承揽业务。

      由区建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分包管理,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过程的监管制度。

      第八条  实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备案制度。区镇财政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区镇财政部门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如累计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发包工作部门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量变更实行现场签证。由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当场共同签署确定。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加强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和增支审批的管理,并切实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但发包文件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发包人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发包文件中明确的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列入合同条款,并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高于施工合同价格(承包价格)的10%,如预选承包商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竞标。

      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合格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等监管工作。对每项建设工程和每个承包商要落实协调管理责任人,积极负责地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对违反竞标承诺、施工合同及建设施工规范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各相关委、办、局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加大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报区建管委、区行政服务中心处理。区建管委、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大处置力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承发包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发包手续而擅自发包的或将工程肢解后进行发包的,对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发包而未纳入的政府投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考核内容。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日常检查和指导,年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的,应从其规定。原《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闵府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规程

               2.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3.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

               4.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竞标定标办法






附件1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适用本规程。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承发包(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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