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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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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

 

                                                      闵人保规发〔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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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

若干意见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一)认定标准

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扶持政策

社保补贴:对经营地在本区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册登记有独立社保登记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企业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

岗位补贴: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二、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在享受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区级政策补贴。

社保补贴:可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协保人员除外)。

岗位补贴:可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申请岗位补贴。

三、购买社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就业服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委托本区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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