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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朗读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

 

闵人社规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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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本区“一网通办”公共服务事项,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丰富“互联网+人社”应用场景,推动便民利企,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现就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强化政府服务管理职能,推动运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形成“电子签章、网上签约、区块链存证、大数据归集”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积极创新电子劳动合同多场景应用环境,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全员实名制和劳动合同全覆盖;长远谋划、分步推进,逐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广泛应用和服务优化,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适用范围

注册或者实际经营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工程项目位于本区的各施工单位及其务工者、愿意遵守本实施意见且服务于本区用人单位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

三、职能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关系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构建本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做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以及服务管理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研究拓展电子劳动合同的多种应用场景,积极沟通确保电子劳动合同效力获得司法实践认可。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实施,对行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重点围绕政府优化服务、企业降本增效、加大政务运用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有关实施情况。

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本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确定第三方接入标准(另行下发),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入驻本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电子劳动合同数据的归集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推广电子合同在其他政务服务、政务管理中的应用。

入驻本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的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按照接入标准建设“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以下简称签署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相关电子合同应当按照要求归集至区大数据中心。签署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未经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非入驻本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的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按与用人单位的协议提供服务,也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设服务系统、存证。

四、电子劳动合同及订立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以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法律的认同,可以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二)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下“用人单位”均包含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与劳动者(以下“劳动者”均包含工程建设领域务工者)通过互联网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的,涉及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履行内容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查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可以标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体的真实身份,从而实施可靠的电子签名。

(六)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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