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建立健全本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提高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实效,鼓励社会资本企业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沪府令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和《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参与本区内实施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项目。
第三条 (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种类)
(一)废玻璃: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化妆品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等;
(二)废塑料: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袋、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
(三)废纸张: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利乐包)、食品包装盒、购物袋、皮鞋盒等;
(四)废纺织物:衣物(外穿)、裤子(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毛绒玩具(布偶)等;
(五)废木类: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等。
区绿容局会同区经委,参照《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公布的《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补贴对象)
担负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主体企业和担负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运行主体企业。
(一)区绿容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企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集散场地可由政府提供或通过租赁方式实施,集散场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100000吨以上,有满足任务区内收运条件的车辆及分选、打包、转运等各项装备,集散场规范安全管理,有序运转;
2.具有切实可行的回收服务方案,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循环再资源化利用要求;
3.在上海或上海周边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运营企业。原则上每个街镇(莘庄工业区)回收主体企业不超过2家,并向区绿容局备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中转站可由政府提供或通过租赁方式实施,中转站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15000吨以上;
2.具有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范围内实施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前端回收、集中存储的服务方案,有满足辖区收运条件的车辆及分选、打包、转运等各项装备,中转站规范安全管理,有序运转,与区级集散场有效对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补贴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闵行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minxingqu/2021/0531/144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