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实施意见操作办法
一、鼓励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
(一)降低股改成本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企业;
(2)本区企业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股改,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
2.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区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因上市改制资本量化涉及的事项,对转增股本过程中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个人股东可递延纳税;对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辅导备案完成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金额按项目化方式进行核定。
(二)支持辅导备案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企业;
(2)本区企业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股改,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
2.扶持标准:
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主板、科创板上市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企业;
(2)本区企业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2.扶持标准:
本区企业获得主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主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首募资金规模达到10亿(含)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地方财力贡献、产业因素等进行综合核定。
(四)鼓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企业;
(2)本区企业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2.扶持标准:
获得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首募资金规模在10亿元(含)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地方财力贡献、产业因素等进行综合核定。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一)需要提交1-3以及8-11项材料;申报项目(二)需要1-5以及8-11项材料;申报主板科、创板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项目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材料:
(1)企业向区经委提出申请,填写《闵行区鼓励引导本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扶持申请表》(以下简称《闵行区上市政策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及改制后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当年度月度会计报表;
(3)企业因上市改制资本量化涉及的事项具体补贴金额由区经委、区税务分局及所属街镇、工业区共同核定;具体补贴金额核定后,企业以项目化方式进行申报,项目化方式主要是指企业用于高管培训、奖励等方面的支出项目,企业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单独核算、提供相关材料和项目实施凭证。
(4)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当前进程等(300字左右);
(5)与辅导券商签署的《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注明签署日期)。企业上市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用情况一览表,包括支付时间、付款对象、费用内容,并附相关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6)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有关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函复印件或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复印件;
(7)企业历年完税证明及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8)企业所在街镇、工业区意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1)以上材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档。
(五)鼓励境外上市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的企业,申请扶持企业为境内控股公司;
(2)境外控股平台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成功上市。
2.扶持标准:
在本区的控股公司通过海外控股平台公司,成功在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参照(一)鼓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中条款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政策执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首募集资金规模在5亿美元(含)的,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亿美元(含)至5亿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金额、地方财力贡献等综合因素核定。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上市政策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当年度月度会计报表;
(3)企业境外上市重组完成后的架构图(境内、境外);
(4)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同意境外上市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批复复印件及翻译件稿;
(5)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签订的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合同、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时间、金额、收款单位等);
(6)企业境外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境外上市募资及投资情况、企业后续发展计划等);
(7)企业历年完税证明及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8)企业所在街镇、工业区意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1)以上材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档。
(六)鼓励并购重组上市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闵行区企业;
(2)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企业保留在本区的;
(3)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新迁入本区的;
2.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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