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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虹口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按规定至少为一名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四)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
(五)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符合市级房租补贴条件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市劳动者每人每月200元。市、区房租补贴金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六)贷款贴息。获得市创业小额贷款,或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按照市有关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的要求,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与市补贴标准按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已申请市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小企业,其市、区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同一创业组织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满一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达到8人及以上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其新招用人员稳定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新招用1名本市户籍劳动者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八)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每年对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成效,按照获评优秀、良好等级给予服务补贴。其中:优秀不超过15%。对于获评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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