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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朗读

为依法规范我区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培训市场良好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等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并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和规范有序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为打造南上海品质教育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覆盖,属地负责

全面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服务类型,将各类培训机构业务及相关活动纳入管理范围,杜绝管理盲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街镇(开发区、头桥发展公司)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2.依法规范,行为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强化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责任,依法对培训机构加强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做到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

3.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分工协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4.主体履责,社会共治

积极推动培训机构主体履责,引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培训行为,创新培训市场社会共治模式,促进培训行业品质发展。

(三)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压实部门和街镇各自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过程监管,通过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过程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综合执法的运行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做好准入管理

根据市级部门制定的培训机构准入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针对行政许可、登记、登记备案等不同情形,制定统一明确、简明可行的操作指南。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从事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从事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的机构选择营利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的机构按相关文件执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准入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法引导相关主体有序进入培训市场。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运行体系。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和街镇,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

(二)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开查询、机构公示、常态巡查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大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力度。

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各类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对培训机构在收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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