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奉贤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方案

朗读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进“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工作,以“贤文化”引领向上向美的好村风好民风,结合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工作,同步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和完善工作,现就全区村(居)修订和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切实加强村(居)民自治,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为依据,全面推进基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社会治理,尊重和激发村(居)民自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基层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向上向美的村风民风,为奋力打造新时代“奉贤美、奉贤强”的新高峰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
二、总体要求
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居)民自治组织,要修订和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根据本村(居)实际,广泛征求村(居)民的意见,经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遵循,充分发挥“好家训好家风”内生动力,以“贤文化”引领好村风好民风。村规民约一般针对村民福利、房屋管理、租赁管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奖惩措施等事项逐一约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村(居)民主体原则。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或居民区的市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居)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坚持以群众为基层社区主体,依靠和发动群众,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要通过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自觉遵守和维护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坚持依法自治原则。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居)实际,为维护本村(居)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居)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其规定的内容、制定的程序和推行实施必须合法。一是内容合法。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依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推行实施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情、理、法的交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严格落实街镇、社区、开发区审核备案制度,综合运用民主评议、民情恳谈等方式,让群众来遵守、执行、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确保推行实施符合法治精神。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既要体现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从各村(居)实际情况出发,凸现基层社区特色,切实做到“一村一约”和“一居一约”。各村(居)要把握科学引导,紧扣顽症问题,解决实际难题,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紧密结合,不能照搬照抄,杜绝雷同;要避免贪大求全,过于宏观;要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便于遵守执行。
(四)坚持与时俱进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约定,会遇到新问题和新挑战,广大基层干部要本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观念,用发展的眼光认清形势,分析矛盾问题,从实践中不断吸收营养成分,坚持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时俱进,使之保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发展。那些被实践证明存在时弊或不甚完善的内容要及时删除、修订,那些被实践证明有利于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新秩序的内容要及时增补,使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我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步推进。
四、工作步骤与方法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与完善,必须严格程序、分步推进,主要有以下九个环节:
第一步:宣传发动。村(居)民是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居)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为什么要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主要步骤是什么?哪些应该写进去、哪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居)民了解清楚。村(居)委会要利用会议、村(居)务公开栏、互联网平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做到家喻户晓,最广泛地调动村(居)民参与到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工作中。
第二步:组建工作组。村(居)“两委”班子成立领导小组,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村(居)民意见、建议,草拟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各村(居)应做好工作组成员遴选和推荐工作,把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公道正派作为民主推荐的条件,工作组中要有较好文化和文字功底的人负责文稿工作。工作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
第三步:草拟初稿。工作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居)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拟定本村(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框架,确定本村(居)需要规定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居)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居)民的意见拟出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居)“两委”,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居)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居)民手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居)民意见确定第四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章程规约的条文中尽量反映村(居)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居)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当村(居)“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居) 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不一致时,应采纳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居)委会名义,把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草案,提交属地基层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属地基层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将收到的草案交由基层司法所,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等问题提出意见。基层司法所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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