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汇镇非居住房屋(企业)协议动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
《金汇镇非居住房屋(企业)协议动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21日
金汇镇非居住房屋(企业)协议动迁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规范金汇地区非居住房屋(企业)动迁补偿工作,切实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及奉贤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对金汇地区非居住房屋(企业)协议动迁补偿制定如下办法。
一、 补偿对象
列入市、区、镇动迁计划的项目范围内非居住房屋(企业)。
二、 补偿方式
(一)非居住房屋(企业)的协议动迁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
(二)非居住房屋(企业)于2012年1月1日前建成的无证无照建筑,根据单违、双违进行补偿。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建成的无证无照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协议启动前应做好无证无照建筑的认定工作。
三、补偿内容
非居住房屋(企业)协议动迁应当对被动迁户给予以下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用;
(二)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三)设备物资搬迁费用;
(四)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用;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六)水、电、公路道口补偿费用;
(七)营业执照及特殊证照补偿费用。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费用补偿
1、有土地权证的企业
(1)取得国有土地的,按获取方式进行土地费用补偿。通过批租(出让)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不超过45万元/亩;通过征用(划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不超过31.5万元/亩。
(2)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不超过22万元/亩。
2、通过合法物权转让(转制、司法拍卖等)取得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当时转制交易时的约定,谁出资、谁受益,具体由本镇非居住房屋(企业)动迁联席会议认定。标准参照集体有证,价格不超过22万元/亩进行补偿。
3、因招商引资与镇签订土地合同,且已全部缴清土地费用,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批文的,签订批租(出让)土地合同的,按照31.5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签订征用(划拨)土地合同的,按照22.05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协议且已全部缴清土地使用费的,按照15.4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4、因招商引资与村签订土地合同的,按当初支付的土地费用总额,加上每年6%利率进行补偿,补偿以单利计算(土地费用总额*利率*计息期数)。(超过15.4万元/亩,以15.4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二)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1、有房地产权证的企业
(1)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有效面积按照评估价格全额进行补偿。
(2)超出权证登记面积,但在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建筑认定为单违面积,单违面积按照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
(3)超出权证登记面积,且在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外的建筑,认定为双违面积,双违面积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
2、通过合法物权转让(转制、司法拍卖等)取得的企业
(1)转让时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有效面积按评估价格全额进行补偿。
(2)在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记载的面积以外,但在土地使用范围以内的建筑认定为单违面积,单违面积按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
(3)在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记载的面积以外,且在土地使用范围以外的建筑认定为双违面积,双违面积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
3、与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已付清土地使用费的企业
(1)实际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0.8的,按实际面积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动迁评估价格全额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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