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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全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的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国家及本市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各乡镇、各行业消防工作经验。
(四)协调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负责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六)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七)根据区政府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成立本乡镇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每季度专题研究地区消防工作,每半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督改、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的用火习惯。
第十一条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应急局负责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区消防救援支队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火灾现场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区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联勤防火工作。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火灾救援物资战备体系建设。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积极参与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消防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区经委负责指导全区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区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提供企业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外贸易等现代化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业产业体系中。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宣传工作。参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区交通委依法督促交通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配合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区科委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技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实施。重点开展消防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组织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积极推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加大对消防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和社会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八)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在重大火灾或抢险事故中,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负责生化毒剂事故(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九)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所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列入系统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内容。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区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十四)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五)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以及由教育局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各类学校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发挥好崇明区东平青少年活动基地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功能,拓展校园消防安全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实施校舍消防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评估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校园工程。
(十六)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和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区域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员工岗位培训、考核内容。利用旅游宣传媒介开展提示性消防安全宣传。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点)规划和开发建设。
(十七)区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派出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各级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平衡、合理布局消防站等消防设施,做好与消防规划有关内容的衔接。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级消防设施规划落实的监督工作。负责消防站点的土地管理。
(二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修缮改造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本区房屋租赁领域的日常消防管理。
(二十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区水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水务系统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配合道路建设部门和其他建设部门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二十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或配合区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及涉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取缔、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建材销售等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及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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