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作为农村经营管理中心的基础性工作,是我镇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农委《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崇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对于我镇推进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掌握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农村农民和农村劳动力的变化情况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按照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沪府发[1996]34号、沪府发[1998]55号、崇府[2003]57号,本次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的范围为:自农业合作化成立(195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间,户口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在册的成员以及农村实行双层经营体制以来的农业户籍人员。具体范围:一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至1983年12月31日间,户口在村(组),16周岁以上的农业户籍农民;二是自198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户籍在村的农业户籍人员。统计时,按实计算,年龄上不封顶,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 政策口径
1、 本县婚嫁进出的农民及其他进出的成员,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日止计算农龄(以乡镇派出所户口为准,下同)。
2、 非本县户籍因婚嫁等原因迁入的成员,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时止计算农龄。
3、 户口转性、落实保障的农民,自户口转性之日终止计算农龄。
4、 插队知青,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日止计算农龄。
5、 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其支边期间工龄计算农龄。
6、 服役军人,其军龄计算农龄(仅限义务兵阶段)。
7、 农业户口的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或劳教期内不计算农龄;服刑期满或劳教解除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入的,其刑满释放或劳教解除后的未迁入时间不计算农龄。
8、 出生在农业家庭的在校大中专生(全日制),学习期间计算农龄。
9、 农业户口的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劳务期间,户口寄存派出所的时间计算农龄。
10、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事业职工在接班顶替,退休后户口迁入村成为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城保的,界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本次农龄统计的对象,不计算农龄。
11、 自理口粮户人员,户籍迁回原籍的原则上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自理户口期间不计算农龄。
12、 社统销人员,应在原籍地的队计算农龄。
13、 因户籍制度改革,2002年后农业户口家庭出生的孩子,且户口在该村民小组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农龄。待16周岁后重新确认其成员资格。
14、 其他情况的农龄确认。上述口径未尽事宜,由镇指导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农民意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拟定具体操作口径并报县农龄统计领导小组备案。
四、 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采用“农户自报、公示公议、审查复核、公示再议、集体审议”的方法进行。
1、 明确方案与机构。各村根据有关市县镇相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村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的工作方案,报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各村公示栏内公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崇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chongmingqu/2021/0531/145384.html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向化镇关于对原乡村幼教人员等相关人员发放养老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