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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最大程度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崇明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于近日召开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研讨会。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律工委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研讨。与会人员就落实《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工作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
一、明确可以通知辩护的对象范围
除《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之外,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院通知区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籍人士;
(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四)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二、确定工作衔接流程
(一)通知辩护。区法院通知区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外,区法院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副本等材料,在开庭十五日以前送达区中心,并注明开庭时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区中心。区中心应当于收到通知辩护公函当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当于24小时内安排承办律师,并将安排情况反馈区中心。区中心应当将指派援助律师情况函告区法院。
(二)通知提供法律帮助。区法院对于需要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将书面通知交由区中心转交值班律师。区中心于收到通知当日交给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应在24小时内会见被告人,并于会见结束后24小时内,将会见谈话笔录原件送交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承办法官,复印件送交区中心。
(三)通知辩护案件或者通知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的被告人拒绝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或者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应当书面记录被告人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材料递交区法院、区中心。
值班律师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法律帮助的,应将该情况于当日告知区法院和区中心。
(四)区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优先安排阅卷,协助免费提供翻译人员或者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免收复印卷宗材料的费用。
三、建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名单和值班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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