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授权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组建“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服务团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本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服务团组建遵循“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团成员接受区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向区中心申请加入服务团: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册地在本区;
(二)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与法律援助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特长和办案经验,能胜任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四)正式执业,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服务团,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后,报区中心审核。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服务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入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中心于每年一月份,对服务团成员进行调整。经审核准予加入服务团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区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区中心应当对新进成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服务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服务团,并由区中心登记备案:
(一)自行申请退出法律援助服务团的;
(二)依法终止执业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住所地已不在本区的;
(四)区中心责令其退出服务团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相关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三项情形退出服务团的,应及时向区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出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申请书》(附件2)。
第九条 服务团成员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区中心。
第十条 服务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
(二)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向区中心提出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贴;
(五)申请退出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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