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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公共体育
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2017年8月8日
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标准与经费扶持办法》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提升公共体育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职责)
区体育行政部门是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是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主要包括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各类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等。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流程
第四条(总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具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亲民、便民、利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人群尤其是青少年、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和特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区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区发改委、规土局、财政局等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的审批保障工作,确保计划落实。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区体育行政部门参与建设规划、方案评审和验收。
乡镇应围绕“十五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要求,按照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好本乡镇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区年度计划抓好落实。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规划选址时,应当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注意公共安全,避免选址在高压线下、河床上等不适宜运动的区域,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和绿化景观相结合,不损绿,不破坏生态环境。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建设时,应符合场地和室内外健身器材国家标准,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保障居民使用的安全性,严禁使用 “三无”和有毒有害等不合格产品。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后,应当设立相关的标识标牌和宣传栏,包括工程标志牌、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和科学健身宣传栏等。对设施功能、使用须知、场地布局等要有说明性标识;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厕所、服务室等要有指示性标志;对禁止吸烟、禁止翻越、禁止通行等要有禁止性标识。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由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区体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时,应符合本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并主动向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第六条(建设流程)
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建设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项目预报、选址勘察、立项招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建设流程进行。
(一)项目预报。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以书面形式将次年的建设计划预报至区体育局。预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管理主体、项目选址、数量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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