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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崇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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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本区部分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率,我局对《崇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崇府办发〔201618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做了修订。

根据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崇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崇府办发〔201618号)不再执行。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81

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环保、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并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管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工商、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由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负责实施;其他投资主体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可成立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第三条(建设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设计要求应符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沪建交联2011167号)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

(三)各类投资主体利用自身存量土地资源投资、建设、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土地的,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项目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四条(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时具备(一)、(二)、(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三)或者(四)项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三)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原则上申请人按照工作所在单位就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本区已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按照区域划分申请,申请人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申请该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本区各乡镇地理位置,划分为“ABCDEF6个区域。A区域包括横沙乡、长兴镇,B区域包括陈家镇、中兴镇、东平镇(原前哨农场),C区域包括向化镇、堡镇、港沿镇、竖新镇,D区域包括东平镇(原前进农场、东风农场和长江农场)、新河镇(原新民社区),E区域包括新河镇(原新河社区)、建设镇、城桥镇、港西镇、庙镇,F区域包括三星镇、新村乡、绿华镇、新海镇。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条(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用人单位及乡镇政府、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向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六条(房源分配)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建设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供应给项目所在地周边乡镇使用,统筹考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央企、市属企业及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租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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