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崇明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准确执行刑罚,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规范矫正工作流程,客观公正考核评价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进一步调动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沪司矫〔2016〕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及考核奖罚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区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
二、基本原则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开、公正,准确;
(二)注重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改造,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自律;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与管理相结合。
三、考评分组成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考评分=基本分+表现分:
(一)基本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阶段,结合对其过往经历、罪错类型以及认罪服法态度、接受监管教育的情况、社会适应能力等现实,运用风险评估、心理测试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估后所设定的相对固定的分值。
(二)考评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行为表现进行实时考评后所核定的分值,是依据行为的性质,在基本分基础上进行的加分或者减分。
*计分时间: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日期在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的,自矫正宣告起当月接受考核并开始计分;宣告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自矫正宣告次月接受考核并开始计分。矫正期满当月不计分。
四、特殊情形
(一)被处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当月没有基本分。
(二)被除行政拘留或刑拘:考评中止。经查证不构成犯罪的,刑拘期间考评得分按基本分补计。
(三)居住地变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居住地的,原居住地的计分继续有效;
2.外省市转入本区的,按新收执行。
*档案移交:因居住地变更到外省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其在本市接受矫正期间的计分情况应作为执行档案材料,与执行档案一起移交给有关外省市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五、管理流程
初期矫正阶段 |
必要条件 |
矫正期间 |
必要条件 |
期满阶段 |
一级管理 |
考试合格 |
调整级别 |
无警告以上处罚 |
三级管理 |
不合格 |
一级管理 |
有警告以上处罚 |
原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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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罚 |
调整为一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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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扣分5分 |
符合情形的上调管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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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或表扬 |
符合情形的下调管理等级 |
六、管理类别
管理类别 |
分类 |
执法内容 |
一级管理 |
一般 情形 |
1.每周到第一矫正中心参加集中教育 |
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接受个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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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社区服务不小于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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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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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佩戴电子监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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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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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 矫正 |
需参加初期矫正阶段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继续纳入一级管理至考核合格的下月起进行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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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象 |
1.每月2次按片区到矫正中心参加集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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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2次到司法所报到,接受个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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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社区服务不小于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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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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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佩戴电子监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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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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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管理 |
无 |
1.每月2次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含个别教育) |
2.每月社区服务不小于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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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2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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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情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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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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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管理 |
无 |
1.每月1次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 |
2.每月社区服务不小于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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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下,佩戴电子监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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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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