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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 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的实施办法

2021-05-31 崇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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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

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本地区社区矫正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司发〔20123号)、《关于在本市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的通知》(沪司矫〔201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定义)社区矫正执法公开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依法公开社区矫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和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目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社区矫正执法和社区服刑人员服刑信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全面提升本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能级。

第三条(公开原则)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社区服刑人员等各类对象公开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信息及相关内容。

(二)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信息、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等,应统一公开社区矫正的执法内容、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公平公正性。

(三)适时准确原则。要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涉及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相关要求。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公开程序清晰透明。

(四)便民利民原则。社区矫正执法公开事项,要充分利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予以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及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条(组织实施)县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局办公室、政治处、法治科、法宣科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中心,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内容


第五条(公开范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执法公开范围,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内容,切实推动执法内容、方式、制度和服务公开。

第六条(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执行、解除矫正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七)社区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八)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规定;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十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公开的事项) 除本办法第五条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公开下列事项:

(一)社区服刑人员纳管社区矫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考核、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三)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的结果;

(五)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电子实时监督管理的情况;

(六)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学习的情况;

(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况;

(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适应性帮扶的情况;

(九)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需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事项)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事项外,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请依法公开下列事项:

(一)社区矫正机构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结果。

(二)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的结果。

(三)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可以依社区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不予公开事项)对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社区服刑人员个人隐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服刑的相关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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