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经营性体育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建设和业务指导部门,做好新建和更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规划评估,进行体育设施布局。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公共体育设施。
区房管局在推进精品小区建设等项目中,要同步考虑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
区财政局应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政府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区体育局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
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申报;
(二)在建设之前要充分征询居民意见,设计单位要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体育部门和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 (设施建设)
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市政府实事项目标识标牌。未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参照《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
各街道应结合工作需要,匹配新建、改建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维护经费。
新泾镇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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